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訴訟時效必須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據《民法通則》第139條及《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來看,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兩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各國在法律上多將婚姻也作為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因為在婚姻狀態下要求當事人主張權利有悖倫理,因此也構成時效的中止。
2、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根據《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如在一般訴訟時效中,當時效進行到1年零8個月時發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該事由延續兩個月,那么,這兩個月不計入訴訟時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著原來1年零8個月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直至期滿2年,即還有4個月的時效期間。如果時效進行到1年零4個月時發生中止事由,該事由持續了2個月,則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繼續計算6個月,而不是8個月。因為在最后6個月之前的2個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的問題。獨角 獸司法 考 試網
3、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