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要法條要采用例釋的方法,一個重點法條至少要配一個例子,多多宜善。有了合適的例子,成竹就會在胸,考試的時候例子就會自動蹦出來。考生可以自己設計例子,也可以參考老師提供的例子,要把例子對號入座。這里通過對觀念交付的配例,作一個示范,希望考生們能舉一反三。交付是指交付占有。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標的物實際控制的移轉。觀念交付,又稱為象征交付、擬制交付。觀念交付可以分為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現實交付標的物過手,觀念交付標的物不過手。
1.《物權法》第25條就簡易交付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例:甲2011年1月1日租給乙建筑用電梯一部。租期為12個月,至7月1日,甲、乙簽訂買賣合同,將該電梯出賣給乙。至2012年1月初,甲起訴乙要求支付12個月的租金。
問:甲、乙之間為何種交付?何時為交付,要求支付12個月租金是否正當?
答:甲、乙之間為簡易交付。買賣合同成立時為交付之時。要求支付12個月租金不正當,因交付之后不發生租金。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2.《物權法》第26條就指示交付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例:甲于2011年5月1日將一幅國畫交給乙有償保管1年。甲讓乙開具一張收條,條上寫到:“任何人持此條可來取畫。”至2011年6月4日,甲將此畫以15000元的價格賣給丙,并將收條交給丙。甲、丙約定,7月1日前,丙將畫款交清。丙持條于6月6日去乙處取畫,發現乙瞞著甲,于6月5日以自己的名義將畫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丁,對丁已經交付。甲拒絕追認乙的行為,但丁毫不知情,是善意之人。至7月1日,丙未向甲交款,甲追索。丙主張自己有履行抗辯權。
問:甲、丙之間為何種交付?何時為交付?丙拒絕向甲付款是否正當?由誰向丁主張權利?
答:甲、丙之間為指示交付。將收條交付給丙時,為交付時間。丙無權拒絕付款。因為甲、丙完成了交付。丁已經善意取得該畫的所有權,應由丙向乙主張權利。乙多賣的5000元,亦應返還給丙。
3.《物權法》第27條就占有改定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例:2011年3月12日,甲賣給乙一臺車床。甲欲繼續使用3個月,雙方于3月13日又簽訂了一個租賃3個月的合同。
問: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為何種交付?何時為交付?
答:甲、乙之間為占有改定。以租賃合同成立之時為買賣合同標的物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