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物,如貨幣、有價證券,由于其性質、作用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地位。
1、貨幣
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在民法上屬于種類物。我國的貨幣是人民幣,包括各種紙幣和鑄幣。在我國境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人民幣是法定的支付工具,外國貨幣、金銀都不得作為支付手段。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貨幣的作用表現為:(1)擔當物權的客體。公民、法人除能對一般實物享有物權外,還可擁有貨幣,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2)充當債權的支付工具。這是貨幣最主要的作用。買賣之債中的價款、勞務之債中的酬金、借貸之債中的款項以及侵權賠償、違約賠償等債權債務關系中的賠償金、違約金等,都以貨幣為支付工具。(3)貨幣所有權與占有權合二為一,貨幣的占有人視為貨幣的所有權人。貨幣所有權以交付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轉移的也是貨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
2、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指設定并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有價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與記載該權利的書面憑證是聯系在一起的。有價證券具有如下特征:(1)證券直接代表財產權利,券面所記載的財產價值,就是證券本身的價值。(2)有價證券與所代表的權利不能分離。人們占有了證券,也就享有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喪失了證券占有,就不能行使證券所代表的權利。(3)證券權利的移轉,僅以證券的交付為要件。證券屬于動產,故以交付為要件。持券人要轉讓證券權利,只需將證券交付給受讓人即可生效。(4)證券的債務人是固定的,債權人則可以因證券的轉讓而變更。證券的作用,除證明權利外,更重要的是流通。因此持券人會發生變換,債務人不得因持券人的合法變更而拒絕履行債務。(5)證券上的債務,是“無條件給付”券面載明的財產的義務。即債務人履行證券義務,交付財產的義務屬于單方義務,除有權收回證券外,不得向持券人提出任何對價性的條件。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有價證券包括以下幾種類型:票據;債券;股票和提單。
有價證券還可以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兩種形式。記名證券是指券面上記載權利人名稱的證券,如票據、提單、記名股票等。不記名式證券是指券面上不記載權利人名稱的證券,如國庫券、不記名股票等。區分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有以下法律意義:(1)在行使權利方面,記名證券的持券人除必須提示證券外,還必須證明自己是券面記載的權利人;而不記名證券的持券人則只須提示證券。(2)在證券轉讓方面,記名證券應以背書方式進行轉讓,而不記名證券則只需交付證券就可實現。(3)在權利救濟方面,記名證券丟失的,可進行掛失或除權判決,記名證券毀損的,可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而不記名證券丟失毀損的,不能采取補救措施,原權利人只有承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