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
債務承擔是無因行為。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愿意承擔他人債務,通常是具有一定的原因的。該原因一般存在于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例如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贈與、委托關系或者有償承擔等。但此種原因自始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的,并不影響債務承擔的效力。第三人不得以原因行為的瑕疵而對抗債權人。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可以把原因行為作為條件限制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從而排除債務承擔無因性的適用。
債務承擔的種類:
(1)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
(2) 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其二者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務的特定承受,而非新的債務的負擔,因而在第三人承擔債務之前發生的對原債務人的判決同樣對第三人也發生效力。從屬于原債務的從債務和抗辯權也隨同原債務的移轉而移轉給第三人。并存的債務承擔屬于新的債務負擔,并非債務的特定承受,因而,對原債務人的判決的既判力并不及于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債務的訴訟時效也可以與原債務人的債務不同而獨立進行。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2)主體變更不同。免責的債務承擔導致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而成為新債務人,從而引起主體的完全變更。并存債務承擔并不影響原債務人的地位,第三人只是加入到債的關系中,因此,并存債務承擔又稱為債的加入。
(3)成立條件不同。免責的債務承擔需經債權人之同意,而并存的債務承擔因原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原則上無需經債權人同意,只需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通知即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