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實。
債權讓與的內部效力,即債權讓與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 法律地位的取代。在債權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讓與時,讓與人和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 從權利隨之移轉。債權人讓與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 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如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書、來往電報書信等,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要的一切情況,如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擔保的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讓與人占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人占有。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4) 讓與人對其讓與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難點辨析】
同一債權重復讓與時的效力問題。對此存在“處分主義”和“通知主義”兩種主張。依處分主義,債權人轉讓債權為處分行為,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的合意,該債權就屬于受讓人,債權人再轉讓該債權就屬于無權處分,該行為未取得第一受讓人同意,為無效行為;依通知主義,債權讓與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發生效力,在通知債務人之前,該債權并不為受讓人所享有,因此債權人仍有權與第二受讓人簽訂債權讓與協議,該轉讓行為為有效行為。現我國多數學者采第二種觀點,在實務中,同一債權重復讓與的處理規則是,有償讓與的受讓人應當優先于無償讓與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全部讓與中的受讓人優先于部分讓與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讓與優先于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讓與。不能取得該債權的受讓人可向轉讓人主張違約責任。
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即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讓與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于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而為履行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讓與的通知后,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2) 當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該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讓與通知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例如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被讓與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以及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上的權利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債務時,債務人基于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
(4) 債務人接到債權讓與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