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的排他性權利。根據物權的這種性質,它具有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請求權。
一、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也稱為物權的優先性,其主要含義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沖突的權利并存時,效力強的權利排斥效力弱的權利的實現。這種效力的強弱既體現在物權與債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與物權之間。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兩方面:
1、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例如,享有擔保物權的人較之普通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當然,法律和司法實踐也賦予某些債的關系具有優先效力。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賣時,承租人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該房屋的權利。但這種優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所以不具有優先于物權的效力。如甲、乙、丙三人將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給丁,以后三人協商同意將房屋出賣,在出賣給何人時發生了爭議。甲、乙要將房屋出賣給戊,丙根據其物權主張優先購買權,丁則根據其債權主張優先購買權。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房屋應出賣給丙。當然,這種情況也有例外,如在“買賣不破租賃”的場合,承租人的租賃權就優先于買受人的所有權。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2、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即物權相互間也有優先效力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設立多個物權,例如為擔保同一債權而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相同的擔保物權,此時應當根據設立時間的先后順序確定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之間的效力根據物權成立時間的先后而確定,這是一般原則。在不同種類的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例如限制物權的效力優先于所有權。因為限制物權本來就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設定的物上負擔,起著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權效力要優先于所有權。再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留置權的效力優先于抵押權。
二、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效力。債權的標的物在沒有移轉所有權之前,債務人將標的物轉讓并由第三人占有時,債權人不得請求物的占有人返還財產,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三、物上請求權
1、物上請求權的概念。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對于妨害其權利行使的人請求排除妨害的權利,稱為物上請求權,亦稱物權請求權。
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物權人對其權利的實現,無須他人行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使物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險時,必然妨礙物權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法律賦予物權人除去該等妨害,恢復對標的物的支配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物上請求權。
2、物上請求權的行使。物上請求權的行使,可依意思表示方式為之,即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也可依訴訟方式進行。
3、物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物權人在其標的物受到損害時,除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以外,還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傳統民法認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是一種債權請求權。這種請求權不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而是以侵權行為發生后物權人與侵權人間的侵權之債為前提。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物上請求權旨在恢復物權人對其標的物的支配狀態,從而使物權得以實現。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目的在于填補損害,它是在不能恢復物的原狀時,以金錢作為賠償,補償物權人受到的財產損失。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依實際受有損害為前提,而物上請求權則不以有損害為要件。
在物權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到侵害時,如果有標的物的實際損害,可以同時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故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