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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難點復習:所有權的取得
    一、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勞動生產、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現介紹其中主要的幾種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動產所有權。構成先占須符合一定的條件:(1)先占的標的物須為無主物。拋棄物屬于無主物,但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不是無主物。遺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屬于無主物。(2)標的物須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須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標的物的行為。
 
  2、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
 
  根據《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處理規則是:(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2)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3)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4)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5)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具體規則是:(1)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2)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同樣適用關于遺失物的規則。
 
  3、發現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動產。埋藏物分為兩種類型:(1)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這種物在發現以后,其所有權仍屬于原所有人。具體規則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2)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如果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的情況下,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混合,難以識別而形成新財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附合既可以是動產與動產的附合,也可以是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如果添附行為出于惡意,則原所有人有權要求添附人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如果是經過財產所有人同意的添附,關于新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當比較添附價值與原財產價值,由價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應當向另一方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在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新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動產所有人以補償。
 
  5、善意取得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善意取得財產,受讓人可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要善意取得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應當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的讓與人為財產的所有人。受讓人在讓與后是否為善意,并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占有的時候,推定為善意,由原權利人就受讓人的惡意承擔舉證責任。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而沒有發生標的物的移轉,則當事人之間仍只有債的法律關系,而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系,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對于動產來說,一旦善意取得成立,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法律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占有及登記的公信力,保護交易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是對原權利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權利所作的一種強制性的物權配置,受讓人取得財產所有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權利人、讓與人、受讓人。善意取得成立后,在當事人間發生如下法律效果:(1)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而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標的物所有權。(2)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有償民事行為而發生債的法律關系,在受讓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以后,應當承擔向讓與人支付價款的義務,而不能根據讓與人無權處分而拒絕支付價款。(3)在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只能要求讓與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除了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動產上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然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以登記為要件。(2)盜贓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遺失物、漂流物、隱藏物、埋藏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4)受讓人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5)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的,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制度經常與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聯系在一起,應當將這兩者的關系分清。
 
  二、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承認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繼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為取得和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兩大類。具體方式有:
 
  1、合同。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通過買賣、贈與等合同行為使得所有權發生移轉。此處取得所有權的行為屬于繼受取得。
 
  2、繼承遺產。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3、接受遺贈。公民、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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