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如甲、乙共同購買房屋一棟,甲出資15萬元,乙出資30萬元,甲、乙按出資份額對房屋分別享有權利。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額,具體份額由共有人自己決定,如按出資比例決定。
一、按份共有人的權利
1、按份共有人按照預先確定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決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額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或受遺贈人獲得。
2、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自己的份額。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
3、優先購買權。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造成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害,共有人出售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共有人對依據共有份額取得的收益的處分,則不存在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獨 角 獸司法 考 試網
二、按份共有人的義務
共有財產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物權法》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一個或幾個共有人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處分的,對其他共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如果轉讓共有財產時受讓人取得該財產出于善意,可以按善意取得的原則處理。
對共有物的處分不能等同于對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管理除了處分行為以外,還包括保存行為。所謂保存行為,是指保全共有物物質上或權利上利益的行為,如共有物的必要修繕。由于這種行為只會給共有人帶來利益,因此共有人可以單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