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共有概述
共同共有是共有的另一種形式。《物權法》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產生,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產生,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如因夫妻關系、家庭共同勞動而形成的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和家庭財產共有關系。共同共有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的當事人之間。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
只要共同共有存在,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就不劃分各人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以后,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以分割共有財產。這是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主要區別。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對整個共有財產平等地承擔義務。由于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因此較之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間具有更密切的利害關系。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在司法實踐中,應正確區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以利于共有糾紛的處理。根據《物權法》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權。對共有財產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當作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處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或依據共有人之間的協議,可以由某個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同意。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承擔義務。因對共有財產進行維護、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費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擔。
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無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擅自劃分份額并分割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為無效。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在我國,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兩種,即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1、夫妻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夫妻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夫妻雙方繼承和受贈的財產,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雙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以及難以確定為個人所有還是共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雙方出賣、贈與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應取得一致的意見。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處分財產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視為同意。
2、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如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受贈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起來的財產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收入和所得。
家庭共有財產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活或生產為目的,每個家庭成員都對其享有平等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家庭成員間另有約定外,對于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或分割,應取得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家庭共有財產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進行分割。
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財產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包括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成年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他家庭成員各自所有的財產等。家庭共有財產則不包括家庭成員各自所有的財產。獨角 獸 司法 考試網
3、繼承開始,遺產分割前的共有財產
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其個人財產將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如果有多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存在時,則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這些繼承人對于遺產就是一種共同共有的狀態。但是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1)如果繼承人沒有分割遺產而維持這種共有關系,則若干年之后,繼承人之間的糾紛不是遺產糾紛,而是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且訴訟時效也不受繼承糾紛的時效限制。(2)如果遺產本身在性質上屬不宜分割的財產,同時各繼承人均愿意按照繼承份額保持遺產的共有狀況時,則各繼承人之間已不再是對于遺產的共同共有關系,而轉變成按份共有關系,因為遺產已經分割,只是各繼承人同意保持分割后的共有狀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