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結合《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用益物權包括:
(1)土地承包經營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
(4)地役權;
。5)準物權。具體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與財產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較,用益物權具有自己的特征: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物的使用價值,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這區別于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而且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不以物的占有為前提,質權、留置權雖也要移轉占有,但這種占有的目的在于權利保持和公示,而非在于標的物的使用。獨 角 獸司法 考試網
(2)用益物權主要表現為不動產物權,從而區別于擔保物權的標的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甚至可以是權利(權利質權)。但結合《物權法》的規定,法律為未來就動產設定用益物權留下了空間。
。3)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有期限物權,這一點區別于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