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承包經營權通過訂立承包合同方式確立,根據《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承包經營期限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在承包經營期限范圍內,承包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在承包期內,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題例】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0-3-55,多)
A.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成立時設立
B.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C.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時應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D.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造冊,未經登記造冊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BC
【考點】本題考核土地承包經營權
【解析】《物權法》第12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