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按第60條的規定,有兩個原則:
1、適當原則。
每一個環節都應符合合同的要求。
適當原則包含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原則強調的是,只要合同能夠履行,就要求實際履行,違約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代帶實際履行。
例:W公司總部大樓有三層,還有其他用戶也在該大樓,現在,樓主找到一個大公司,欲把整棟樓都包給該公司5年。于是,樓主給各承租戶發了通知,表示愿意承擔四個月的違約金責任
,只要大家于8月1日前搬出。各租戶不愿要違約金,而是繼續承租。這時,法律支持租戶一方。
2.誠信原則。
(1)附隨義務: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相對應。
(2)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
A. 違反主給付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辯權;
B. 僅違反附隨義務,不得行使履行抗辯權。
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情況下,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2)“ 同時履行”有兩種情況:①雙方當事人約定同時履行;②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法律推定為同時履行。
注意:當事人雙方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僅發生在同時履行的場合。
2.先履行抗辯權
(1)權利主體: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
(2)與雙方違約的關系例1:甲交貨遲延了一周,乙僅支付50%的貨款,其他拒不支付。此即雙方違約。
例:按約定甲應于6月1日交貨,但甲到9月1日才交貨。乙10月1日付款,而非在待定的7月1日付款。這里乙不是違約,是后履行抗辯。
3.不安抗辯權例:6月1日甲應先履行,一個月后乙才履行,但是,6月1日時甲發現乙存在第68條規定的情況。這時甲享有不安抗辯權,可暫時中止履行。并通知對方提供擔保。若對方不
提供擔保,甲可解除合同。
注意:
①只有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抗辯權。
②有兩個階段。如果甲剛證明乙存在第68條的情形,就解除合同,將不受法律支持。如果事后證明乙不存在該情形,甲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第三人代為履行
(合同法第64、65條)
(1)第三人代為履行例:甲乙之間簽訂合同,約定中第三人丙交貨給乙。獨角 獸 司法考 試網這時,丙就被稱為代為履行第三人,又稱履行輔助人。
(2)第三人代為履行不同于債務轉讓。
第三人并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例:甲乙之間合同約定甲交貨給乙,乙告訴甲將貨交給丁即可,丁就是代為受領第三人。如果甲交貨不合格,則甲應向乙(而非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