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安抗辯權的要件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要件有: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有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應注意的是,這一情況的發生須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形卻仍然締約,不享有不安抗辯權,若不知此情形,則可能屬于合同無效的問題。
2.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對此需要把握:
(1)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這可使后給付義務人盡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2)先給付義務人負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然后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
(3)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產生以下的效力: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即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無限制。
(2)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該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3)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可產生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