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亦稱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合同法》采用“按約定履行”的表述。
一、清償的主體
清償的主體,即清償當事人,包括清償人與清償受領人。
1.清償人
清償人是清償債務的人。清償人包括必須為清償之人和得為清償之人。清償人包括債務人、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清償稱為代為清償。在代為清償的情形,第三人是債務人的履行人,并非合同當事人,無須征得債權人同意,故與債務承擔不同。
2.清償受領人
清償受領人是指受領債務人給付的人,即受領清償利益的人。債權人原則上有權受領清償利益。但也有例外,如債權人已被宣告破產,則其債權應由破產清算人受領;如對債權人的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債權人不得自行受領。除債權人以外,獨角獸司 法考試網 債權人的代理人、債權人的破產管理人、債權質權的質權人、持有真正合法收據的人(通常稱為表見受領人)、代位權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受領清償的第三人等都可以受領清償。債務人向無受領權人清償的,其清償為無效。
二、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是指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債權人受領該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
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要件:(1)有債權債務存在;(2)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如原給付為臺式電腦,后給付筆記本電腦。以財產代替勞務也屬代物清償。(3)代物清償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三、清償抵充
1、清償抵充的概念。
清償抵充是指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的種類相同,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其清償抵充何種債務的制度。
2、清償抵充的構成要件。
清償抵充須具備三個要件:(1)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2)債務人負擔的數宗債務的種類相同。(3)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
3、清償抵充的確定方法。
債務人負擔的數宗債務,往往其性質、數額、履行期等均均可能有所不同。而且范圍又涉及本債務、利息及費用。本債務的清償抵充方法,有三種:
(1)約定抵充。即當事人之間事先約定債務人的清償系抵充何種債務。約定抵充可以在清償之前為之,也可以在清償之時為之。
(2)指定抵充。即由當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償人的清償應抵充的債務。指定抵充應在清償時進行,一經指定不得撤回;指定權人為清償人。獨角 獸司 法考 試網
(3)法定抵充。即在當事人未指定時依法律規定決定清償人的清償應抵充的債務。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