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應當掌握如下內容:
1、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保管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2、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時,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專屬保管和不得使用義務。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通知義務。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已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以外,保管人仍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獨角 獸司法 考 試網
5、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領取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6、聲明義務。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