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委托分為特別委托與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但具有人身屬性的事項,如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不適用于委托合同。委托與代理關系有不同,更有重疊之處,因此關于委托合同的內容,一定要代理制度中的相關論述。
除代理制度已有闡述的內容以外,委托合同中還應當掌握的內容有: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必要費用的,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二、隱名代理
《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規定了隱名代理制度。所謂隱名代理,亦稱間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完成委托人交付的法律事務。
《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三、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由于沒有成為獨立的有名合同,因此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解決有關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就旅游合同糾紛出臺了司法解釋。《旅游糾紛司法解釋》所稱“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該司法解釋同樣適用于旅行社組織的自助游。旅游者自己組織的旅游可以參照該司法解釋。對于該司法解釋,著重掌握以下內容:
1、由于旅游合同往往是旅游經營者(即旅行社)與旅游者或者旅游者所在單位訂立,而參加旅游活動的主體往往不一定是合同的訂立者,與之發生糾紛的主體往往是旅游輔助服務者,而非旅游經營者。因此在理解旅游糾紛時,關鍵在于理解由此所產生的合同的相對性的突破與解決。故:(1)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游經營者違約,旅游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游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2、旅游者有權選擇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可以選擇請求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
3、旅游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4、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可以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游者可以請求旅游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
5、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可以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在旅游經營者擅自轉讓的情況下,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的,可以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游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游者可以將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6、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可以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經營者可以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