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四種。對于技術合同中共同的問題,主要掌握以下幾點:
(一)技術合同的無效
《合同法》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這是關于技術合同無效的特別規定。當然《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同樣適用于技術合同。同時根據《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情形的技術合同無效: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二)技術合同的其他問題
1、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實際上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2、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應當經過但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辦理審批或者許可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一方侵犯技術秘密仍與其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屬于共同侵權,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保密義務,因此取得技術秘密的當事人不得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4、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方可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獨角 獸 司法考 試網
5、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定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的比例,可以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