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二、審查和核準
1.初步審查及公告。
2.異議和對異議的處理。
(1)異議主體。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2)異議裁定。對于通過初審并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3)申請復審。當事人對于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的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復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4)起訴。當事人對復審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獨角獸 司法考 試 網
3.注冊并公告。
(1)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2)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4.對不合格申請的駁回及司法救濟。
對于不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的,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內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不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