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
在我國能夠作為商標之構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組合。國外允許的聲音商標和氣味商標在我國均不能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
2.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
作為商標的標志必須能夠將此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區別開來。欠缺顯著性特征的標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冊。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
①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已注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③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商號權、特殊標志專用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專用權等。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