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管
民事訴訟主管概述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范圍
在我國,由于社會生活的市場化與法制化,就必然使得越來越多的領域發生大量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因此,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專門審判機關,其受理民事糾紛案件的范圍越來越寬。但是,不可否認,民事案件可以由多個機構行使不同的權利以各種不同的方式進行解決,如法院以訴訟方式、仲裁機構以仲裁方式等,這就產生了人民法院與其他機關在解決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與權限。因此,主管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與權限,換句話來說,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具體范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由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案件。
3、經濟法調整的部分經濟關系產生的案件。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由于存在一個特殊的分支,就是既調整橫向的平等主體之間法律關系,又調整縱向的不平等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經濟法,這就使得受經濟法調整的領域所產生的爭議,只有那些發生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比如房地產管理法就是如此,作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想合法開發房地產,首先要征地并取得各種各樣的報批手續,這一過程就是國家縱向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在這一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則民事訴訟不能解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開發公司在取得合法手續后,所進行的發包建樓,以及建好后銷售或者出租房子的行為,則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旦出現爭議,則納入民事訴訟。因此,經濟法調整的部分經濟關系產生的爭議由法院主管。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4、由勞動法調整的勞動合同關系和勞資關系產生的案件。
也就是說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勞動爭議,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與訴訟。其中和解、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階段,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而勞動爭議仲裁則是一個必經的階段,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但是,在社會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法律關系的交叉, 即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可能會存在若干個法律關系,甚至是若干個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一份安裝設備合同,由乙公司為甲公司安裝機械設備。乙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安裝過程中,不慎將甲公司職工張某的腳砸成粉碎性骨折。在這一簡單的案件中,存在三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勞動者張某和自己的所屬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二是乙公司與受害人張某之間的侵權關系,三是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設備安裝合同關系。由于本案需要解決的是受害人張某的損失賠償問題,因此,應當圍繞與張某相關的法律關系來考慮。此時,受害人張某既可以基于侵權關系而直接起訴乙公司,也可以選擇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5、由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產生的特殊類型案件。
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案件等。
1、法院主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民事糾紛的關系
對此需注意兩點:其一,人民調解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即是否經過人民調解完全由當事人自行確定;其二,人民調解解決爭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即當事人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不服時,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獨角 獸 司法考 試網
2、人民法院主管與仲裁機關解決民事糾紛的關系
民事訴訟與仲裁是兩種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議解決方式,處于或裁或審的狀態,即當事人一旦以協議的形式選擇仲裁,則應當提起仲裁。但是,勞動爭議仲裁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是例外的,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
[考點提示] 本節的考點為法院主管與仲裁機關解決糾紛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