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是依照《合伙企業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各普通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普通合伙企業突出的特征在于:
1.以合伙協議為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
2.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每個合伙人必須出資,這是其取得合伙人名分的前提條件。如果合伙企業成立后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將其除名。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每一個合伙人均有經營合伙企業的權利,這一點與公司的股東不同。
3.合伙企業實行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合伙企業的收益分配與風險承擔與合伙人的出資沒有必然的聯系,是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的。合伙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獨角 獸司法 考試 網
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