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行為,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概念是:企業和經營主體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在經營活動中,采取向交易相對方的采購人員、負責人、代理人及其他有決定影響的人提供報酬和其他好處,以促成業務交易,擠掉別的競爭對手,從而擠占市場的行為。
商業賄賂不同于其他賄賂行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獲得競爭優勢,占領市場。其表現形式就是行賄,受賄者可以成為其共謀,但不屬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因為其目的乃在獲取好處,而非占領市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商業賄賂的主要方式有:(1)現金、實物回扣;(2)軟回扣,如高消費招待、酒巴包廂享樂、提供出國機會及風景旅游觀光;(3)為對方安裝電話、包租大哥大、裝修住房;為對方提供明顯可營利的業務項目、物資批件及合同等等。這種回扣性質的商業賄賂往往以“中介費”、“傭金”、“介紹費”、“勞務費”等名義付給對方。《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帳外回扣明確禁止,但考慮商業經營特點,對經營中的“折扣”行為則明確允許。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按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這里規定了回扣與折扣的區別:一是折扣是公開的,帳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進行的;二是折扣是給對方單位或集體的,而回扣是給個人。折扣,是一種商界通用的推銷手段,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賣方在所成交的價款或數量上給買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出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按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這里規定了回扣與折扣的區別:一是折扣是公開的,帳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進行的;二是折扣是給對方單位或集體的,而回扣是給個人。折扣,是一種商界通用的推銷手段,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賣方在所成交的價款或數量上給買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