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對股東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還存在存在諸多疏漏,但在復習時,考生還是要認真掌握這一重要知識點。
1、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應承擔的責任現代市場經濟活動非常強調公司的信用,而公司信用之高低,皆與公司資本密切相關,如若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公司之信用就會一落千丈,就會影響到其是否能繼續生存之大事。因而,各國公司法律制度都對公司資本制度作出相應規定,以確保公司擁有穩定的獨立財產。
我國《公司法》第四條也有明確規定,即股東出資構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因此,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如果股東在出資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實際上構成了對法人獨立財產權的侵害,故公司有權起訴抽逃股東,要求其歸還抽逃的出資。
2、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其他股東應承擔的責任股權平等是公司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股東應按照其出資比例享受利益,而股東抽逃出資后仍享有股權利益,無疑是對其他股東利益的變相剝奪。此際,守約股東可否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補回出資或取消其享有的股東利益,理論上存有爭論,有觀點認為,在公司成立之后,股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只有公司有權向該股東要求其填補出資的責任,守約股東無權起訴。此種觀點有待商榷,守約股東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理由如下:
其一,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即違反公司章程約定的責任。由于公司章程必須由所有設立股東簽署,因此,公司章程在股東間具有契約性。由于公司章程中對各設立股東的出資數額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顯然,股東出資后又抽逃是對章程約定的違反,自應承擔違約責任。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其二,守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尤其是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償權時,比如控股股東抽逃出資,公司無法追償時,守約股東可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將抽逃的出資退還公司。
3、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公司資產是其實現債權的保障,股東抽逃出資顯然消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股東抽逃出資對債權人構成的侵害自無疑義。
其一,債權人可否直接起訴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債權人的此種“直索權”,只有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才能行使,即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債權人所承擔的是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后的賠償責任。從國發【1990】68號、法(經)發【1991】70號、法釋(2001)8號可見類似的規定。
其二,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賠償責任的范圍。
對此,審判實踐中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是抽逃出資與虛假出資是不同性質的情況,后者達到一定的程度時,可能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前者無論抽逃多少,哪怕將注冊資本抽逃完畢,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股東僅在所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獨角 獸司法 考試 網
股東虛假出資與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主觀惡意相同,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同,都是使公司喪失運營的物質基礎,而兩者的法律后果卻有質的不同,不合法理。
這兩種觀點均有其一定的道理,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尚有待最高院進一步作出統一的司法解釋,但在目前情況下,參照已有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精神,似乎采用第一種觀點較為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