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先必須是具有經營管理才能的人。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第147條,法律對其任職資格作出很多限制性規定:
第一,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行為無效。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五種情形的,公司應解除其職務。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的義務和責任:(1)忠實的義務。(2)勤勉的義務。(3)賠償公司損失的責任。(4)按照股東會要求列席會議并接受質詢的義務。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1)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2)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自己或者其他個人名義存儲。(3)借貸與擔保的禁止義務,即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交易的禁止義務,即不得違反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競業禁止義務,即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6)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上述借貸與擔保的禁止義務、交易的禁止義務、競業禁止義務不是絕對的禁止義務。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收入,歸屬于公司。(《公司法》第149條)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與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損失賠償請求的訴訟權利行使
1.監事會行使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天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2.董事會行使訴權。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應對公司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時,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執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獨角獸 司法考 試網
3.股東代位行使訴權。上述股東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提起訴訟:第一,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
訴訟。第二,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第三,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重點法條提示]《公司法》第47條、149條、150條、152條、1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