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標注:
①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競業行為本身的效力不受影響,只不過競業經營行為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②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的權益因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和公司的不法侵害,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股東派生訴訟(代位訴訟),是指公司利益因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不法行為而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時,股東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