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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證券法復習: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義務
    一、法定義務產生的依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開立賬戶和證券托管為基礎的各項職能,純系依照強行法產生的法定職能,具有權利與義務的雙重屬性。這是《證券法》采取“職能”而非“職責”的基本原因。
 
    就國家利益而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職能具有法定義務的性質。也就是說,辦理開戶及托管并在此基礎上開展其他相關業務,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必須承擔的義務。如果某股份公司經批準擬上市交易其發行的股票,股票持有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開立賬戶申請或托管申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拒絕。通過賦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接受申請的法定義務,國家將借此實現對證券交易市場的有效監管,促進社會公益。
 
    就投資者角度而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上述職能具有權利屬性。依照《證券法》規定,證券持有人所持證券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這一規定表明,投資者有義務將其擬上市證券交給證券結算機構托管,從而形成證券持有人與證券登記清算機構之間的特殊權利義務結構。一方面,此等權利義務結構具有法定主義特點,投資者必須辦理開戶及托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接受開戶及托管申請;另一方面,投資者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具有證券寄托性質,即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充當證券持有人的證券受寄托人,投資者為該寄托關系的寄托人,雙方關系在無特別法規定情況下,適用民法關于寄托合同的規定;于特殊場合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照與證券發行人之間達成的協議,辦理其他相關服務業務。
 
    因此,無論就民事寄托關系而言,還是就登記清算業務的法定性特點而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向投資者及證券發行人承擔相應義務,以平衡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致使投資者必須托管之證券面臨各種風險。我國開展證券集中托管業務前,常有客戶證券被盜賣現象;即使開始集中托管后,依然會有各種業務風險,如無紙化交易中的電子數據錯誤和機械故障導致的權益損害;在集中托管后,還會因各種信用交易中出現的信用障礙,影響證券交割安全性的實現。所以,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施以法定義務,就顯得尤其重要。獨 角獸 司法考試 網
 
    二、法定義務的形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定義務,可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有學者從組織機構及監管角度,將法定義務分為所有權結構與規章制度、成員資格、運作監控、財務管理和自動化要求等方面。根據《證券法》,我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定義務分列如下:
 
    1.法定保管義務
 
    保管即寄托,為保管人與寄存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依照《合同法》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于證券托管關系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屬保管人,證券持有人屬于寄存人,雙方以實物證券或其他替代物作為保管標的,并以有償保管為原則。該保管關系于寄存人將其所持證券交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時生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證券持有人出具寄存憑證。在實踐中,實際采取的寄存方式是雙重寄存,即首先由證券持有人將其所持證券交給設在各地的證券登記公司,再由各證券登記公司將所收取證券交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具有轉寄存或轉保管性質。學術上,也有人將此種情況解釋為保管代理關系。
 
    根據寄存關系,證券持有人依然是寄存證券的合法權利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寄存證券的保管人,對該寄存標的物不享有所有權。《證券法》第153條第 2款據此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或者出借給他人。也就是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以證券所有人的名義,將寄存證券以任何形式交付給其他人。在無紙化交易情況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著質押或出借給他人的禁止義務,同時不得將不同客戶的證券賬戶混合管理。在不違反法定保管制度的前提下,若終止保管關系,證券合法權利人有權取回寄存證券。
 
    2.資料善管義務
 
    資料善管義務,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以證券行業通行的標準和規則,以善良管理人標準從事與證券保管有關的事務。與普通民事保管相比,證券寄存屬于專業性保管事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更高程度的義務。《證券法》特別就其資料善管義務,作如下規定:
 
    (1)文件記載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偽造、篡改、毀壞。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2)文件提供義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有關資料。同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3)文件保存期限。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重要的原始憑證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3.業務保障義務
 
    業務保障義務,旨在促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適應現代證券交易的實際需求,確保證券交割清算的安全、快捷,避免因服務設施及制度設置不合理而影響交易安全,以消除交割或交收風險。業務保障義務還包括盡量減少貨幣和證券的實物流轉,使各方貨幣與證券的流動量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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