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公司的概念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證券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并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采取有限公司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公司形式,但不應是采取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直接涉足證券市場和金融市場,涉及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必須實現安全運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具有投資多元化特點,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共同設立和管理,股東之間相互監督和制約,可以減少不當管理或不當操作引起的內部風險。由單一投資者設立并管理證券公司時,往往難以推行證券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容易加大經營風險,進而損害證券投資者利益。《公司法》是我國目前最為完備的企業立法,無論就公司設立條件、程序、決策制度及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與其他企業法相比,都是最為規范的。如果放棄最規范和完備的法律規則,轉而采取其它不完備和不規范的企業組織法,顯然不利于證券公司自身發展,也不利于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因此,按照《公司法》組建和規范證券公司,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安全和穩定,有助于減弱或消除證券市場風險,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
二、我國證券公司的產生
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早期,證券經營機構被視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是獨立公司類型,并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共同產生、并存發展。1986年國務院發布《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凡經營存款、貸款、個人儲蓄、票據貼現、外匯、結算、信托、投資、金融租賃、代募證券等業務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都應遵守該暫行條例規定。該暫行條例沒有對證券公司作出單獨規定,但其所稱“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了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該暫行條例,除全國性信托投資公司外,其他信托投資公司應由地方人民銀行審核并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為了規范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又于1986年4月26日發布了《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設立條件、設立申請文件及程序、業務管理等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1988年前后,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門未經當地人民銀行審核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擅自成立了屬于金融機構性質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由于這類公司和機構在設立上不規范,導致了公司運營混亂。為了規范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運作,中國人民銀行于1988年7月16日發布《關于設立證券公司或類似金融機構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通知》。該通知不僅對清理已有證券經營機構起到積極作用,而且幾乎最早提出了證券公司的概念。1990年10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共5章22條,分別就證券公司的概念、機構管理、業務范圍、管理監督等問題作出較明確規定。該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證券公司是指依本辦法規定設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企業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證券管理機關;設立證券公司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0年10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跨地區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將“證券公司”和“金融機構設立的證券交易營業部”作為“證券交易機構”的兩個基本類型。同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又印發《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對由金融機構設置的、專門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對外營業場所,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確立了以信托投資公司為主體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某些地方性法規也對證券經營機構做有規定,199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就專章對證券經營機構作出明確規定。
我國以往規范性文件將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公司一并規定,但嚴格地說,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公司有所不同。證券經營機構是泛指各種依法從事證券經營的金融機構,側重強調該機構的營業范圍和經營性質,與該機構是否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無關。從實踐情況看,證券經營機構不僅包括證券公司,也包括其他證券經營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設立的證券營業部和各種證券代辦點。所以,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公司有重大不同。第一,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公司的上位概念,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營機構的特殊類型,證券經營機構包含但不限于證券公司。第二,證券經營機構概念主要反映出金融機構的營業性質,與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無直接關系,甚至與其是否具有公司資格無關,證券公司鮮明地表現出其公司法人資格。第三,證券經營機構可反映其他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的情況,證券公司直接反映出以證券經營為業的公司屬性。獨角獸 司法 考試 網
從90年代中后期開始,我國金融業一直著力探討信托制度改革,學術界也逐漸形成這樣的共識,即信托與證券是兩個相對獨立的金融行業,信托業不應直接介入證券經營業務。在《信托法》起草中,草案起草者根據國際上通行規則,傾向于采取信托業與證券業分別管理的態度。在逐步展開的金融體制改革中,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考慮到信托投資公司在經營上的特殊性及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開始對各類信托投資公司進行清理,并提出了信托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分業政策。這一政策的直接結果,就是信托投資公司之證券經營業務的逐漸萎縮。在機構方面,一些信托投資公司逐漸與原主管銀行分離,已設立的證券營業部以各種方式并人證券公司;在營業方面,證券經營業務逐漸轉移至證券公司,使信托投資公司專注于替人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