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助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一、海難救助的概念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對遇險的船舶和其他財產進行的救助。“無效果,無報酬”是海難救助中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險。海難救助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財產必須處于真實的危險當中。
2.救助標的是法律所認可的。
(1)船舶。
船舶是海難救助中最常見的對象。如果是船舶間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須是海商法第3條規定的,20總噸以上的并非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另一方則可以是任何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包括內河船和20總噸以下的小船等。
(2)船舶以外的其他財產應該是海上財產,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線的財產,包括有風險的運費。所謂有風險的運費是指到付運費,因為這種運費的支付是以貨物到達目的地為支付前提的,如果貨物不能安全送達,則不予支付,因此對應收運費的承運人構成一種損失。獨角 獸司法 考試 網
但是,海商法對海難救助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于海上已經就位的從事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或者生產的固定式、浮動式和移動式近海鉆井裝置。
(3)海難救助的對象限于財產。對海上人命的救助不應適用海難救助的相關法律制度。
3.有自愿而為的施救行為。施救行為可以多種多樣,但必須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義務而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