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訴訟中,審判程序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別規定
在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時,采用證據保密制度。
原告在起訴時、被告在答辯時,都應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海事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或者答辯狀時,不附送有關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
當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應當在立案后1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獨角 獸司法 考試 網
二、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特別規定(略)
三、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行使代位請求權時,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人提起訴訟,保險人可以請求變更當事人。
如果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