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法條(勞動法)】
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39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40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41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
。ㄒ唬┌l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ㄈ┓、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ㄒ唬┌才艅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ǘ┬菹⑷瞻才艅趧诱吖ぷ饔植荒馨才叛a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倍】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