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工是短期用工,是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見《勞動合同法》第68-72條。
非全日工勞動合同和一般勞動合同有所區別,其要點為:
1.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簽訂書面協議,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非全日制工勞動者可以訂立多個勞動合同。即“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5.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