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的訂立
本法第51-56條規定了集體合同,要點為:
1.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簡而言之,是“工會與用人單位,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法條】第51條第2款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2.在縣級以下區域內,本法允許訂立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該類集體合同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第53條)
3.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54條第1款)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提示:集體合同是默示生效,無須批準,只要勞動行政部門收到合同文本后15日內未表示異議,合同即告生效。)
5.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第55條,可知,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單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