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措施
(一)強制信息披露(略)
(二)強制整改制度(略)
(三)接管、重組與撤銷
1.接管、重組與撤銷的事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
2.接管、重組與撤銷的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中國銀監會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要求履行職責。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中國銀監會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3.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監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