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小提示:這部分內容參見《環境影響評價法》,但該法在考試中地位很低,只在2010年考察過1道題目,并且是對法條的簡單記憶。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1.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獨角獸 司 法考 試網
(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2.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第10條)
(1)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2)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3)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3.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二、“三同時”制度
1.“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法律制度。該制度系我國首創。
2.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3.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4.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5.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排污收費制度
1.征收排污費的對象是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2.例外: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即對排放水污染物實行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污費,超標準排放征收超標準排污費的雙收費制度;
3.向大氣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污費,超標排污應當限期治理并科以罰款。
4.對排污者而言,其繳納了排污費,并不免除其負擔治理污染、賠償污染損失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四、限期治理制度
【法條】
第29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39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獨 角獸司 法考試 網
【基礎知識】
1.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2.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的,須報國務院批準。
五、環境標準制度
(一)概述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中最重要的兩類標準。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家環境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獨角 獸司法考 試網
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排污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排污標準) ;
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基礎知識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