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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復習: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是指擁有行政權力的政府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各種行為。
 
   一、主體。
 
   二、行為方式及其要件。
 
  1.強制交易(指定或限定經營)。
 
  即本法第32條中“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地區封鎖。(第33-35條)
 
  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區間的自由流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二,招標投標行為中的壟斷(一般了解)
 
  第三,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一般了解)
 
  3. 強制經營者實施危害競爭的壟斷行為。(一般了解,第36條)
 
  4.制定含有限制競爭內容的行政法規、行政命令等。(一般了解,第37條)
 
   三、法律責任。
 
  《反壟斷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獨角 獸司法考 試網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7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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