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利、從權利(區分標準:能否獨立存在)
1.主權利,指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民事權利中,不依賴于其他權利就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指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民事權利中,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為主權利;地役權為從權利。再比如:主債權為主權利;擔保物權、保證債權為從權利。
財產權、人身權、綜合性權利(區分標準:權利標的屬性)
1.財產權,指以財產利益為標的的權利。財產權包括物權和債權。財產權不具有專屬性,可以轉讓、拋棄和繼承。
2.人身權,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為標的,與權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權大多具有專屬性,不可轉讓和繼承。
3.綜合性的權利,指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屬性的權利。包括:①著作權;②繼承權(有爭議);③社員權(如股權、合作社的社員權)。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真題研習】下列關于民事權利的表述哪一個是錯誤的?(04年•卷三•1題)
A.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B.知識產權是一種支配權
C.債權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權不存在對應義務
【答案】D
【真題研習】關于民事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8年四川•卷三•1題)
A.抵銷權屬抗辯權 B.權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實行為
C.支配權的客體只能是物 D.請求權基于基礎權利受侵害而發生
【答案】B
【解析】開自己的車,穿自己的衣服,和老婆同居是以事實行為行使權利。訂立買賣合同(雙方法律行為),扔垃圾(單方法律行為)是以法律行為行使所有權。故B選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