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時終止。
(1)生理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學理上判斷生理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根據《繼承法意見》第2條,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見【例1】和【例2】)。
【例1】丈夫甲與妻子乙帶領3歲的獨生兒子丙旅游途中發生車禍,救援人員趕到時,發現甲、丙均已死亡,乙奄奄一息。乙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甲唯一的親人為哥哥A,乙唯一的親人為姐姐B。①可以證明甲、丙先于乙死亡,僅甲、丙死亡的先后順序不能確定。②由于甲、丙在死亡時都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乙還活著,故應推定長輩甲先死亡,丙后死亡。③結果是:甲最先死亡,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乙、丙繼承(A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甲的遺產);然后丙死亡,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乙繼承;最后乙死亡,其遺產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B繼承。④《繼承法意見》第二條的適用前提是“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
【例2】丈夫甲與妻子乙帶領3歲的獨生兒子丙旅游途中發生車禍,救援人員趕到時,發現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甲唯一的親人為哥哥A,乙唯一的親人為姐姐B。①《繼承法意見》第2條中所謂的“沒有繼承人的人”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之外,該人沒有“其他的繼承人”。②丙除了甲、乙之外,沒有其他的繼承人;而甲還有繼承人A、乙尚有繼承人B。因此,應推定丙先死亡,丙的遺產由甲、乙繼承。③甲、乙均有繼承人,且輩分相同,應當推定為同時死亡,甲、乙互不繼承,甲的全部遺產由A繼承,乙的全部遺產由B繼承。④此例彰顯了“法律事實”的重要性。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須注意:關于生理死亡的推定,還須注意《保險法》第42條的規定。《保險法》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為了確定保險金的歸屬,應依照該條的規定推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死亡的先后順序(見【例3】))。
【例3】丈夫甲與妻子乙帶領3歲的獨生兒子丙旅游途中發生車禍,救援人員趕到時,發現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甲唯一的親人為哥哥A,乙唯一的親人為姐姐B。經查,甲生前曾投保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為乙,保險金100萬元。①此例中,還是應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丙最先死亡。②這100萬元保險金,由于不能確定甲、乙死亡的先后順序,應依照《繼承法》第42條,推定乙先死亡。如此,這100萬元的保險金屬于甲的遺產,由A繼承(第二順位)。③除了這100萬元保險金,為了確定甲、乙其他遺產的歸屬,應依照《繼承法意見》第2條,推定丙最先死亡,甲、乙同時死亡,甲、乙互不繼承,甲的(保險金之外)全部遺產由A繼承,乙的全部遺產由B繼承。④這樣,為了分別確定保險金與其他遺產的歸屬,分別采用了兩種死亡推定規則,乙并列地獲得了“兩種死法”。
【真題研習】王某與李某系夫妻,二人帶女兒外出旅游,發生車禍全部遇難,但無法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08年•卷三•60題)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兒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時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繼承 D.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王某和李某的遺產
【答案】ABCD
(3)宣告死亡:①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我國對死亡宣告的效力采擬制主義,而非推定主義)。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③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民通意見》第36條)(見【例4】)。獨 角獸司 法考試 網
【例4】甲下落不明,妻子乙申請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死亡宣告的判決。事實上,甲隱沒在稻香市生活。①2009年9月1日為甲死亡的日期。自該日起,甲、乙之間的婚姻關系消滅,甲的遺產由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②假設,甲于2010年9月1日訂立遺囑,遺囑確定自己在老家的遺產由其母親丙一人繼承,甲于2010年10月10日自然死亡。此時,應依照甲的遺囑分配其在老家的遺產,取得遺產的人應當將分配的遺產返還給丙,不能返還的,應適當補償。
(4)死者利益的特殊保護
在法定情形,對死者的名譽、隱私、姓名、肖像、遺體、遺骨、著作人身權等利益依然提供保護,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尋求救濟。但是,死者的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順序限制:①原則上,僅配偶、父母、子女有權作為原告起訴。②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作為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