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重大誤解的要件有三:①表意人對合同的要素發生重大誤解(例如: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均為重大誤解,而不是雞毛蒜皮、無關宏旨的誤解);②因為誤解,致使表意人表示的意思與內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誤解遭受較大損失(《民通意見》第71條)。重大誤解的效力:因重大誤解實施的(單方、雙方、多方)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54條;《民法通則》第59條)。
《民通意見》
71.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例35】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張大千”的畫。甲以為是仿真度較高的贗品,就以3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該畫乃張大千的真跡,價值約300萬元。①甲對畫的品種發生誤認,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②甲可撤銷與乙的買賣合同,但(一般而言)甲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須注意:關于標的物性質錯誤:①對于標的物的錯誤須為“性質錯誤”而非“價值錯誤”。性質,指標的物具有的,對價值具有影響力的事實上、法律上的特征及關系。價值并非性質,而是性質產生的結果,但決定價值的種種情況則屬于性質。因此,對于標的物之市場價格的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見【例36】);但對于決定價值之成因的性質錯誤(若屬重大)則構成重大誤解(見【例35】,朝上看!)。②對標的物性質的錯誤,限于“法律行為作出時”發生的錯誤,對于未來發生情況的錯誤認識,屬于投機的范圍,不構成重大誤解(見【例37】)。獨角 獸司 法 考試網
【例36】甲收藏了一副署名張大千的畫,經權威鑒定為真跡。甲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并交付。乙購買時認為該畫的市場價格應為1000萬元,其實市場價格約為510萬元。①乙的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因其錯誤屬于價值錯誤而非性質錯誤),甲不享有撤銷權。②現在,大家明白了,《民通意見》第71條為什么沒有出現“價格”這個詞。看來,1986年我國的民法學者就很有幾把刷子。
【例37】甲有一棟房屋閑置多年,用處不大,甲即以5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乙,已經交付了房屋,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半年后,政府將該房屋所在地規劃為“酒吧一條街”,新修馬路,政府出錢免費統一裝修,致使該房屋的市價猛增至400萬元。①合同訂立后,房屋性質發生了非甲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到的變化,但并不構成重大誤解,甲不享有撤銷權。②若符合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甲可以依照《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的規定解除買賣合同;否則,甲只能眼睜睜地看著。
還須注意:關于重大誤解,還須弄清兩點:①“誤載不害真意”。若當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僅僅用錯了詞,不屬于重大誤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確定法律行為的內容和效力(見【例38】和【例39】)。②狹義的動機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重大誤解一定是對法律行為的要素發生錯誤(即對主體、內容與客體發生錯誤),如果意思表示的要素并無錯誤,僅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內心起因發生錯誤,屬于狹義的動機錯誤,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響(見【例40】)。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例38】乙所有的B首飾為“玉如意”,但甲、乙都將B首飾叫作“和氏璧”(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和氏璧乃無價之寶)。甲、乙達成書面協議,載明:“甲用自己的A房屋換乙所有的‘和氏璧’”。①“誤載不害真意”,甲、乙一致的意思為用A房屋換“玉如意”,合同有效,不構成重大誤解,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撤銷權。②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僅僅用錯了詞,應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內容與效力。這叫作“誤載不害真意”。
【例39】甲、乙約定,甲向乙出售鯨魚肉100噸。雙方簽訂的合同載明:“甲向乙出售‘Haakjoringskod’100噸。”“Haakjoringskod”是挪威語,意思是“鯊魚肉”,但甲、乙訂立合同時都以為這個詞的意思是“鯨魚肉”。由于鯊魚肉昂貴很多,乙得知情況后,要求甲向自己交付“鯊魚肉”。①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鯨魚肉,僅僅用錯了詞。“誤載不害真意”,甲、乙間成立有效的鯨魚肉買賣合同。②筆者并不認為這個例子顯得多余或累贅。
【例40】甲為了增進與女友乙的感情,花28888元購買了一枚3克拉的鉆戒。甲將鉆戒交給乙時,乙正告甲曰:“你誤會了!我已經結婚了,只是出來玩玩。我老公也沒意見。”①甲發生的錯誤可不小。但甲對鉆戒買賣合同的主體、內容、客體(買賣合同的要素)均未發生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甲物權撤銷鉆戒買賣合同。②甲的錯誤屬于“狹義的動機錯誤”,“動機錯誤是私法的禁忌”。甲的動機錯誤并無法律上的意義。甲欲使其動機產生法律意義,可將動機約定為合同的付款。比如甲與商場約定:“若我和女友乙結婚,則該買賣合同生效。”或者約定:“若我和女友乙確定不結婚,則該買賣合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