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種:①普通訴訟時效期間、②特殊訴訟時效期間、③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換言之,債權請求權受雙重時間限制:①最長訴訟時效;②普通或特殊訴訟時效。
1.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包括兩種:(1)一般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2)特殊情形:①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為安全使用期。②因船舶油污損害的請求權,為6年。
2.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一般債權請求權,為2年。
3.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指不適用2年期間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主要有:
(1)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無論財產損害還是人身損害,均適用2年時效期間——《產品質量法》第45條)。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2)3年。環境污染侵權,無論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害,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環境保護法》第42條)。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海商法》第265條)。
(3)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合同法》第129條)。
(4)5年。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保險法》第27條)。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①20年最長時效期間,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②《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的10年最長時效期間,從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之日起計算。③《海商法》第265條規定的6年最長時效期間,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2.普通時效期間與特殊時效期間的起算: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且知道債務人之日起計算。即從債權人能夠行使權利之日起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第154條,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次日)開始計算。具體而言:
①人身損害,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②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③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依照《合同法》第61條、62條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獨 角獸 司法考試 網
④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的,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
⑤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⑥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人請求本人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不適當無因,本人請求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從本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⑦侵權行為具有持續性的,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真題研習】2001年4月1日,范某從曹某處借款2萬元,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還款,并留給其10天準備時間。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06年•卷三•6題)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