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處分權人將其占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則的體現,故須有(不動產權屬登記錯誤或無權處分人占有動產)之權利外觀。善意取得以犧牲所有權之靜的安全為代價,保障財產交易之動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勵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權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或他物權,而真正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消滅或者所有權上產生他物權負擔。②善意取得的債法效果是:所有人對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例1】甲、乙婚后購買一套房屋,登記在甲名下。甲未經乙同意,以自己名義將房屋出賣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①根據《物權法》第97條,甲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51條,甲、丙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待定。②假設丙為惡意(知道甲屬于無權處分),有兩種情況:(a)如果乙追認或者甲(因授權、繼承、贈與)取得處分權,甲、丙間的買賣合同自始有效,丙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b)如果乙拒絕追認且甲不能取得處分權,甲、丙間的買賣合同自始無效,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③假設丙為善意(不知道甲屬于無權處分),情況就不同了,即使乙拒絕追認且甲不能取得處分權,甲、丙間的買賣合同自始無效,只要符合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丙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甲、乙對房屋的共同共有因此消滅。這樣,法律在嚴格的條件限制下,以犧牲乙的所有權為代價,保護了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乙因此遭受的損失,只能在與甲離婚的時候找甲算帳(我國《婚姻法》暫時不允許配偶于婚內相互主張損害賠償)。獨角獸 司法 考試 網
我國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在《物權法》第106-108條)的特點是:①范圍廣泛。不僅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可善意取得。不僅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亦可善意取得。②原始取得。盡管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為效力待定(或無效),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規定取得所有權或他物權。故善意取得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為原始取得,而非繼受取得。③設有例外。贓物、遺失物等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