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物權法效果。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消滅。②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的,所有權人須承受該他物權負擔。③重點是需要掌握《物權法》第108條。該條僅適用動產。根據該條,由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故第三人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該動產上原有之抵押權或者質權消滅。但有例外,若第三人于善意取得所有權時知道該動產上存在抵押權或者質權,抵押權與質權不消滅。
【例14】甲在自己的電腦上給乙設立抵押權后,又將電腦借給不知情的丙使用。丙以自己的名義將電腦以略高于市場價的價格出賣給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 丙、丁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待定 B. 電腦應當歸丁所有
C. 乙對電腦的抵押權消滅 D. 乙可以要求丙賠償損失
【答案】ABC(根據《物權法》第108條,C正確。由于丙對于乙之抵押權消滅不具有過錯,故乙無權要求丙承擔侵權責任,故D錯誤。)
2.債法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構造是:在物權法領域以犧牲所有權人為代價,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但在債權法領域,賦予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人以相應的債權請求權,以資救濟。獨 角獸 司 法考試 網
【例15】甲將相機借給乙使用,乙擅自以自己名義,以市價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甲、丙在債法上的關系:(a)甲不得對并主張侵權,因丙無過錯;(b)甲不得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②甲、乙在債法上的關系:甲可對乙擇一主張下列權利:(a)違約損害賠償(乙違反了借用合同);(b)侵權損害賠償(乙故意使甲之所有權消滅);(c)不當得利返還(乙取得利益,致甲遭受損失,且乙取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