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轉讓(★★★)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真題研習】甲公司向某銀行貸款100萬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棟房屋作抵押擔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記。現乙公司擬將房屋出售給丙公司,通知了銀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該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乙、丙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09年•卷三•55題)
A.不論銀行是否同意轉讓,房屋管理部門應當準予過戶,但銀行仍然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
B.如丙公司代為清償了甲公司的銀行債務,則不論銀行是否同意轉讓,房屋管理部門均應當準予過戶
C.如丙公司向銀行承諾代為清償甲公司的銀行債務,則不論銀行是否同意轉讓,房屋管理部門均應當準予過戶
D.如甲公司清償了銀行債務,則不論銀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門均應當準予過戶
【答案】BD
抵押權人的保全請求權(★★)
根據《物權法》第193條,因抵押人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享有保全請求權,內容是:①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②請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③如果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須注意:如果抵押財產的價值減少不可歸責于抵押人,根據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抵押權人不享有保全請求權,只能就抵押人獲得的賠償金或保險金行使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指同一物上設立數個抵押權,抵押權人協議互換彼此的抵押權順位。該制度規定在《物權法》第194條第一款。(1)抵押權順位變更的要件:①抵押權人就變更順位達成協議。②不動產抵押權順位的并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抵押權順位的變更以登記為對抗要件。(2)抵押權順位變更的效力: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反過來說,若經過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就按照變更后的抵押權順位實現抵押權。
【真題研習】黃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銀行借款100萬元,乙銀行借款300萬元,丙銀行借款500萬元,并依次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丙銀行與甲銀行商定交換各自抵押權的順位,并辦理了變更登記,但乙銀行并不知情。因黃河公司無力償還三家銀行的到期債務,銀行拍賣其房屋,僅得價款600萬元。關于三家銀行對該價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08年•卷三•11題)
A.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200萬元
B.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100萬元、丙銀行500萬元
C.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D.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2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