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包括正當無因管理與不正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務;②具有管理意思;③無法定或約定義務。
2、具有管理意思(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
管理意思,指具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又稱為:為了他人利益)。即管理人認識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務,并欲使管理事務所生的利益歸于他人(本人)。
注意兩點:(1)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務,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其情形有二:①明知系他人事務,仍作為自己事務管理(不法管理)。②誤將他人事務作為自己事務管理(誤信管理)。(2)為他人利益,兼為自己利益,仍可在為他人利益范圍內成立無因管理。
【例6】甲的一頭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尋知后要求乙返還。①乙構成誤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②甲、乙間成立不當得利之債,乙有權請求甲補償支出的必要費用。
【例7】甲的一只貓適至乙家,乙知該貓屬貓中翹楚,甲視為心肝寶貝,不顧貓兒抵抗,決定留養該貓,每日好吃好喝侍候(以法國進口鵝肝喂食)。后甲得知貓的下落,請求乙返還。①乙構成不法管理,不成立無因管理。②根據《物權法》第243條,亦不成立不當得利,乙無權請求甲補償支出的必要費用(Let alone改良費用、奢侈費用。目的是懲罰惡意的占有人)。
3、無法定或約定義務
管理人對于管理他人事務須無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自然不成立無因管理。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約定義務范圍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無因管理。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約定義務,但管理人誤以為具有義務,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務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可成立不當得利)。獨 角獸司 法 考試網
【例8】甲駕車撞傷未成年人乙,乙的父親丙見狀急忙送乙到醫院,預付費用1萬元。①因丙對乙負有監護義務,丙的行為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故不成立無因管理。②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共同侵權連帶債務人之一承擔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當班警察的救助行為、當班消防員的救火行為均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不成立無因管理。
【例9】甲委托限制行為能力人乙提供保證(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證合同無效,對甲之債權人丙承擔了保證責任。①乙雖無義務管理甲之事務,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構成無因管理。②但乙、丙間成立不當得利。
【例10】甲欠丙100萬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證,乙、丙約定乙僅對5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F甲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乙為了使甲免責,替甲還了欠丙的100萬元債務(不具有贈與甲50萬元的意思)。①乙對多還的50萬元無清償義務,構成無因管理。②乙對甲的請求權有二:(a)基于保證求償50萬元;(b)基于無因管理請求補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