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債務變動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一)主債權轉讓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債權轉讓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下列兩種情況,主債權轉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①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②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參見《擔保法》第22條;《擔保法解釋》第28條)
(二)主債務轉讓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參見《擔保法解釋》第29條)
(三)主債權債務變更與保證責任的承擔
1.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對主債權債務的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出變更,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債權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變更主債權債務內容,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按照如下規則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1)債權數額變更的: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履行期間變更的:仍按照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限確定保證期間。即保證期間仍自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參見《擔保法解釋》第30條)
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一)追償權的正常行使
1.追償方式:①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訴訟外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均可。②債務人破產的,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申報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2.追償的數額:①在保證范圍內,保證人承擔了多大的保證責任,就有權追償多大數額;②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即:不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或者超出債務人的數額承擔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3.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2年,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1.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即使尚未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2.各連帶共同保證人只能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