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失效(★★★)
《合同法》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例8】甲給乙發了一個短信,曰:“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個Iphone5以8000元的價格賣給你。”乙收信后立即回復道:“去死吧你!想錢想瘋了!”第二天,考慮了一夜的乙變了主意,給甲發短信曰:“你昨天賣手機的意見,我完全同意,一切按你說的辦。請即刻交貨。”甲接到短信后未置可否。①甲、乙的買賣合同未成立。②原因在于,乙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甲后,甲的要約已經失效了,乙不再享有承諾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