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構成要件(★★★)
《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解釋(一)》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獨角 獸司 法 考試網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四: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不能過了訴訟時效)、到期。②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到期。③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并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④債務人對次債務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
【真題研習】甲欠乙20萬元到期無力償還,其父病故后遺有價值15萬元的住房1套,甲為唯一繼承人。乙得知后與甲聯系,希望以房抵債。甲便對好友丙說:“反正這房子我繼承了也要拿去抵債,不如送給你算了。”二人遂訂立贈與協議。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06年•卷三•51題) 【答案】CD
A.乙對甲的行為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B.乙可主張贈與協議無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繼承權 D.丙無權對因受贈房屋瑕疵造成的損失請求甲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