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
1.代位權的行使方式。代位權只能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訴訟的方式行使。①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②訴訟當事人的結構為:(a)原告:債權人。(b)被告:次債務人。(c)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務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
3.次債務人可行使三種抗辯:①代位權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辯;②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經審查抗辯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獨角 獸 司法 考試網
【真題研習】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萬元已有10個月,其資產已不足償債。乙公司在追債過程中發現,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為保證人向某銀行清償了丙公司的貸款后一直沒有向其追償,同時還將自己對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權無償轉讓給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07年•卷三•54題)【答案】BCD(公布的答案為ABCD)
A.乙公司可以對丙公司行使代位權
B.若乙公司對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應當追加甲公司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請求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無償轉讓股權的合同無效
D.乙公司有權請求法院撤銷甲、丙之間無償轉讓股權的合同
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實體法上的效果。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訴訟法上的效果。債權人勝訴的:①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合同法解釋(一)》第19條)。②其他必要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第73條)。獨角獸 司 法考 試網
【真題研習】甲對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萬元債權,到期后乙無力清償。乙對丙享有五萬元債權,清償期已屆滿七個月,但乙未對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對丁還享有五萬元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后乙去世,無其它遺產,遺囑中將上述十萬元的債權贈與戊。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10年•卷三•58題) 【答案】AB
A.甲可向法院請求撤銷乙的遺贈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請求丙向自己清償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請求丁向自己清償
D.如甲行使代位權勝訴,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都應該從乙財產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