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法》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對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1.合同終止。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合同一經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因合同終止,因此:①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另一方不得請求履行;②合同解除,不影響結算和清理條款、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2.溯及力問題。①繼續性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提供勞務的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②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具有溯及力(見【例2】)。
3.損害賠償。①合同因違約解除的,違約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合同的,未履行義務的一方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a)不可抗力不是發生在其遲延履行以后;(b)已經及時通知對方;(c)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③合同中的違約金、定金條款屬于結算、清理條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獨角 獸司 法 考試網
【例2】甲、乙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5年(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3日),租金每月5000元,按季支付。若乙欠付6個月以上的租金,甲無須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因乙欠付第三年的全部租金,甲決定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于2013年12月31日到達乙。乙接到通知后,非但拒絕支付所欠租金,且使用流氓手段,又在甲的房屋中居住了兩年,未支付任何費用。后警方介入,乙才于2016年1月1日搬出甲的房屋。據調查,乙居住的五年期間,該房屋租金的市價較為穩定,為每月4000元。①此例可說明繼續性合同之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價值。②若甲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則甲、乙的合同自始失去效力,甲只能對乙主張返還不當得利,整個5年都應按照每月4000元計算返還的數額。③若甲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則甲、乙的合同自2013年12月31日消滅。則前3年,甲均有權按照每月5000元收取租金;后2年甲有權要求乙按照每月4000元返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