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ㄒ唬┙洜I狀況嚴重惡化;
。ǘ┺D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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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四:①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②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有先后順序(根據通說觀點,應當先履行一方的債務是否到期,在所不問)。③應當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 “證明對方具有屆時不能或不會作出對待給付的情形,包括:(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c)喪失商業信譽;(d)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①不安抗辯權人有權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②不安抗辯權人負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③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安抗辯權消滅。④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a)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權。(b)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提前清償債務(加速到期制度。見《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c)對方構成預期違約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權依照《合同法》第108條請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真題研習】2011年5月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約,約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連升”牌自動扶梯。合同簽訂后10日,乙公司銷售他人的“連升”牌自動扶梯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質監局介入調查。合同簽訂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擔付款義務。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11年•卷三•14題)【答案】C
A.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動扶梯 B.丙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動扶梯
C.丙公司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D.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