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語:關于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預先說明如下幾點:①《合同法》第142-149條只調整買賣合同。其他雙務合同如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也有風險負擔問題,但與上開條文無關。故:甲將房屋出租給乙,房屋交付后不久,房屋因泥石流滅失,就不能說由于完成了交付,乙應承擔風險。由于這是租賃合同,根據民法理論,風險由所有權人甲承擔。②《合同法》第142-149條均屬任意性規范,故:若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就風險負擔作了不同于上開法條的規定,以約定為準,上述法條就沒有上場的機會了。例如:甲將大米出售給乙,沒有約定交付地點,甲與丙簽訂運輸合同,由丙運交乙,預計6月30日運到。大米發運后,乙于6月25日與丁簽訂買賣合同,乙將丙運輸的大米出賣給丁,合同約定交付地點為天津,風險自交付后移轉丁。盡管乙、丁的合同出賣的是在途貨物,因雙方約定了風險移轉的時間,職是之故,風險不是自乙、丁合同成立時(于6月25日)移轉(即:不適用《合同法》第144條),而是在天津交付后移轉。